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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紀六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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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後人有盜高廟坐前玉環,得;帝怒,下廷尉治。釋之按“盜宗廟服御物者”爲奏當:棄市。上大怒曰:“人無道,乃盜先帝器!吾屬廷尉者,欲致之族;而君以法奏之,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。”釋之免冠頓首謝曰:“法如是,足也。且罪等,然以逆順爲差。今盜宗廟器而族之,有如萬分一,假令愚民取長陵一-土,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?”帝乃白太後許之。

太宗孝文皇帝中四年(乙醜,公元前一七六年)冬,十二月,潁陰懿侯灌嬰薨。

春,正月,甲午,以御史大夫陽武張蒼爲丞相。蒼好書,博聞,尤邃律歷。

上召河東守季布,欲以爲御史大夫。有言其勇、使酒、難近者;至,留邸一月,見罷。季布因進曰:“臣無功竊寵,待罪河東,陛下無故召臣,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。今臣至,無所受事,罷去,此人必有毀臣者。夫陛下以一人之譽而召臣,以一人之毀而去臣,臣恐天下有識聞之,有以窺陛下之淺深也!”上默然,慚,良久曰:“河東,吾股肱郡,故特召君耳。”

上議以賈誼任公卿之位。大臣多短之曰:“洛陽之人,年少初學,專欲擅權,紛亂諸事。”於是天子後亦疏之,不用其議,以爲長沙王太傅。

絳侯周勃既就國,每河東守、尉行縣至絳,勃自畏恐誅,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以見之。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逮捕勃,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辭。吏稍侵辱之,勃以千金與獄吏,獄吏乃書牘背示之曰:“以公主爲證。”公主者,帝女也,勃太子勝之尚之。薄太後亦以爲勃無反事。帝朝太後,太後以冒絮提帝曰:“絳侯始誅諸呂,綰皇帝璽,將兵於北軍,不以此時反,今居一小縣,顧欲反邪?”帝既見絳侯獄辭,乃謝曰:“吏方驗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節赦絳侯,復爵邑。絳侯既出,曰:“吾嘗將百萬軍,然安知獄吏之貴乎!”

作顧成廟。

太宗孝文皇帝中五年(丙寅,公元前一七五年)春,二月,地震。

初,秦用半兩錢,高祖嫌其重,難用,更鑄莢錢。於是物價騰踊,米至石萬錢。夏,四月,更造四銖錢,除盜鑄錢令,使民得自鑄。

賈誼諫曰:“法使天下公得僱租鑄銅、錫爲錢,敢雜以鉛、鐵爲它巧者,其罪黥。然鑄錢之情,非-雜爲巧,則不可得贏;而-之甚微,爲利其厚。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堅;今令細民人躁造幣之勢,各隱屏而鑄作,因欲禁其厚利微堅,雖黥罪日報,其勢不止。乃者,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,及吏之所疑-笞奔走者甚衆。夫縣法以誘民,使入隱阱,孰多於此!又民用錢,郡縣不同:或用輕錢,百加若幹;或用重錢,平稱不受。法錢不立,吏急而壹之乎?則大爲煩苛而力不能勝;縱而弗呵乎?則市肆異用,錢文大亂;苟非其術,何鄉而可哉!今農事棄捐而採銅者日蕃,釋其耒耨,冶熔炊炭;堅錢日多,五穀不爲多。善人怵而爲堅邪,願民陷而之刑戮;刑戮將甚不詳,奈何而忽!國知患此,吏議必曰’禁之‘。禁之不得其術,其傷必大。令禁鑄錢,則錢必重;重則其利深,盜鑄如雲而起,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。堅數不勝而法禁數潰,銅使之然也。銅佈於天下,其爲禍博矣,故不如收之。”賈山亦上書諫,以爲:“錢者,亡用器也,而可以易富貴。富貴者,人主之躁柄也;令民爲之,是與人主共躁柄,不可長也。”上不聽。

是時,太中大夫鄧通方寵幸,上欲其富,賜之蜀嚴道銅山,使鑄錢。吳王濞有豫章銅山,招致天下亡命者以鑄錢;東煮海水爲鹽;以故無賦而國用饒足。於是吳、鄧錢布天下。

初,帝分代爲二國,立皇子武爲代王,參爲太原王。是歲,徙代王武爲淮陽王;以太原王參爲代王,盡得故地。

太宗孝文皇帝中六年(丁卯,公元前一七四年)冬,十月,桃、李華。

淮南厲王長自作法令行於其國,逐漢所置吏,請自置相、二千石;帝曲意從之。又擅刑殺不辜及爵人至關內侯;數上書不遜順。帝重自切責之,乃令薄昭與書風諭之,引管、蔡及代頃王、濟北王興居以爲儆戒。(未完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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